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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 连云港传媒网  发布日期: 2008-06-05    文字大小[    ]

    【连云港传媒网】


连云港市广播电视局

社会管理规章制度

社会管理处修订

社会管理处职责

1、承担广播电视节目(含电影频道、视频点播的节目)的管理工作。

2、承担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和广电系统内音像制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3、承担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类节目制作、交流、交换、交易、播出(含相关广告播出)的管理工作。

4、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5、承担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6、承办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7、管理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

8、协助有关部门承办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处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

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研究究定、修订全市广电系统社会管理方面相关管理规定、办法和措施。

三、负责全市广电系统社会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社会管理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

四、坚决执行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社会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社会管理工作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

三、做好服务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社管对象排忧解难,帮他所需。

四、坚持原则,严格把好报批项目的初审、检查、报批、验收和发证关。

五、积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处长抓好全系统社会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

六、廉洁自律,爱岗敬业。

行政执法队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违章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昨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查处。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违规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查处。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违规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查处。

四、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规播放各类广告的查处。

五、负责对本辖区内其他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行政执法。

六、承办局领导交力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和本局有关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依法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反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注意观察和了解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岗位要求

1、认真学习广播电视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处罚程序,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妄法,不吃拿卡要,不做影响单位声誉的事。

3、工作要积极主动,吃苦耐劳,服从命令听指挥。

4、要注意在实践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高自己在特殊情况下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应当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② 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应受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 听取、答复当事人的申辨和询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④宣布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
  
    二、一般程序

    1、对给予当场处罚以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立案报告报批。

    2、经批准决定立案查处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勘查、拍片或录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

    3、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或在场的有关人员核对后签字盖章,对拒不签字盖章的,可由在场的执法人员签字盖章,并注明情况。

    4、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及时制止当事人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登记保存清单或现场笔录。

    6、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视情况选择适当场所妥善保存,并于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7、执法人员认为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应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出案件处理意见书,依照广电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单位主管负责人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后,将案件处理意见书(副本)和当事人回执通知一并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8、送达人可当场收回当事人回执通知,也可限期收回。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未交回回执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其申辩、听证的权利。

    9、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回执后,依照《广电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10、对决定给予行政行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并于七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

    11、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可留置送达,并由在场人员签字证明或将留置过程录像,文书上写明未签收的理由。

    1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案件处理意见书、当事人回执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按有关规定的时间程序送达并填写行政案件文书送达回证。

    l3、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的,由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于1 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但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款收据。

    14、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要注明3%加处罚款字样。

    l5、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间,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但不得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制度
   
    1、全市范围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对各县区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原则上由各县区属地管理,市直单位设立的由市局社会管理处直接管理或委托县区广电局代管。

    2、凡需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报批。

    3、凡经批准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每年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广电局社管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过期未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套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节目传送范围的,市广电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使用许可证。

    6、凡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伍仟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伍万元以下罚款。

    卫星电视办证程序

    一、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县、区广播电视局(站)行政管理部门(新浦地区直接向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批。境外卫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由市广电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广电局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选定卫视施工单位报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进行施工资格审验(卫星电视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方可接收卫视节目。

    四、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仓库保管制度

    1、登记入库制度:凡在执法活动中罚没暂扣的所有财物,由收缴人交入库房,逐一登记后,由仓库保管员分类保存。

    2、专人保管制度:仓库保管员要认真做好库房物资的整理、编目、统计等工作,保证库房安全。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3、物品调借制度:本部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后,均可调借库内财物,调借人员须办理有关手续,填写《调借登记表》,并要保证所借物品的完整和安全,用毕及时归还。对暂扣物品的归还,需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库。

    4、出库销毁制度:凡要出库销毁的物品,须经领导审查,核准登记后由指定人员负责销毁。

    5、库房安全制度:严禁吸烟,做到人走灯灭,窗关门锁,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服务承诺

一、办事制度。做到三个“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办证程序公开,管理制度公开。

二、服务制度。做到三个“一样”:忙时和空时一样,本地人和外地人一样,熟悉人和陌生人一样。

 三、行政执法。做到五个“不”:不徇私舞弊,不吃拿卡要,不包庇隐匿,不通风报信,不简单粗暴。

四、办事效率。做到四个“要”:领导交办的事要不折不扣的办,基层难办事要尽力帮助办,群众急办的事要立即办,项目审批要在规定时间内办。

监督电话:85471234。

社会管理、行政执法“十不准”

1、不准接受贿赂或以任何借口向经营者索要财物。

2、不准利用职权(或在执法中)无偿索取经营者的物品。

3、不准利用执行公务的方便牟取私利。

4、不准从事或介入被管理者的经营活动。

5、不准利用职权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6、不准为经营者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秘密。

7、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侵犯卫视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8、不准在执法检查中以简单粗暴的态度和方法处理问题。

9、不准乱收费、乱罚款。

10、不准对批评或揭发自己不良行为的经营者或群众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审批事项及办事流程

一、审批、报批事项

1、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2、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办事流程

书面申请→现场勘察→提出报批意见→通知批否→确定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验收→发使用许可证→接收。

  注:

1、书面申请由使用单位提供一式两份(境外节目一式三份);

2、现场勘察,由广电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到现场勘察;

3、提出报批意见,由广电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申请和现场勘察情况给分管领导提出报批意见(境外节目须报省广电主管部门批准);

4、通知批否由主管部门根据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及时告知使用单位;

5、确定施工单位,由使用单位根据主管单位的批复确定卫视安装施工单位;

6、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确定的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格审查;

7、组织验收,由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的口头申请对已安装好的卫视的收看内容、信号质量和设备资质、施工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

8、验收合格由主管单位发卫视节目接收许可证;

9、使用单位领取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接收内容开始接收卫视节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接收境内卫视节目管理费 每座天线/年 单位

400元 苏价费

[1996]376号

 每座天线/年 个人

200元 苏价费

[1996]376号

接收境外卫视节目管理费 每座天线/年 营业性

800元 苏价费

[1996]376号

 每座天线/年 非营业性

600元 苏价费

[1996]376号

卫视地面接收设施检验费 每座天线/年 500元 苏价费

[1996]376号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制度

    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l 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广播电视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三、坚决执行国家广电总令第l 7号规定的各项要求,尤其是:

    1、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其中,必须在各自黄金时段的每小时内播放不少于三条的公益广告。

    2、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 1:00至1 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 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3、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在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4、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I 2:30以及I 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建立广告审查制度、广告代理制度、广告合同制度和广告业务档案制度、广告收费制度等。

    五、市局组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看机构,负责每天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内容的监看工作,并将每天监看情况报局社管处。

    六、建立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信息交流工作制度,局社管处负责每月28日前将《纠正不良内容广告情况统计表》、《公益广告播放情况统计表》和《播放国产动画片并在黄金时段增加广告播放时间统计表》报省局社管处。

    七、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85471234。

 

连云港市广播电视局

2006年3月14日

 

【责编:张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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