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7 09:56:17
表A – 最終裁定日(FAD)
表A即最終裁定日(FAD),表上EB-5非區(qū)域中心項目一欄,中國大陸出生投資人的簽證截止日期為“2015年11月22日“,前進7天。EB-5區(qū)域中心類別顯示“U”,暫無簽證名額可用。
按照表A,對EB-5直投項目的投資人(人在美國境外)來說,其優(yōu)先日在2015年11月22日(不含本日)之前,且I-526已經獲批,會收到廣領館的面試安排通知;或人在美國境內時,可以在美國遞交I-485轉換身份申請。
表B – 遞交申請日(DFA)
表B即遞交申請日(DFA),表上中國大陸出生的投資人的簽證文件遞交截止日期停留在“2015年12月15日”不變。
表B是遞件排期,僅適用于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申請人;若申請人不在美國,則適用領館處理,請看表A。國務院發(fā)布排期之后,通常幾天之內移民局會表態(tài)本月是否可用表B。若你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表B排期到了,并且移民局表態(tài)當月你所在類別可以使用表B,那么你就可以遞交I-485表格調整身份了。若表B不可用,則需要按表A的排期來遞交I-485。